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头条 > 详情
近日,记者从县医疗保障局获悉,今年,我县将执行《重庆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意味着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看普通门诊就医可享受医保统筹报销了。
据了解,职工医保门诊共济就是将普通门诊费用主要由个人账户支付调整为由医保统筹基金报销和个人账户支付相结合,通过调整个人账户基金结构,提高基金共济保障能力,普通门诊看病也能报销了,参加我县职工医保并在待遇享受期的人员均可享受该享福利。
把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本次改革将有以下变化,把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范围,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含医保定点互联网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普通门诊、“两病”(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门诊特疾用药、国谈药品等门诊保障费用,按规定纳入共济保障范围,涉及重庆市医保目录内规定费用按比例限额报销(系统自动结算)。将按自然年度设置,一个自然年度内(如: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发生的医保目录规定的普通门诊费用累计计算。在职人员累计超过200元就可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50%,随单位参保、个人二档参保的累计可报3000元,个人一档参保的累计可报800元;退休人员累计超过100元就可报,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7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60%,随单位参保、个人二档参保的累计可报4000元,个人一档参保的累计可报1200元,定额报销的门诊诊察费、一般诊疗费、“两病”门诊用药保障、门诊特殊疾病保障、国谈药品门诊保障等己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不计入普通门诊报销范围。
比如,小王今年36岁,随单位参保在职人员因感冒前往我县二级医疗机构看门诊。首次门诊产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100元,未达到门诊报销标准(200元),个人需支付100元。第二次门诊产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200元,两次累计看病300元、已超过门诊报销起付标准 (200元),可实现门诊报销,医保报销(300-200)×60%=60元,这次个人需支付200-60=140元,其1年内累计看门诊产生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3200元,他的门诊报销为(3200-200)×60%=1800元,个人支付费用为3200-1800=1400元,小王一年门诊费累计最多可报销3000元。
在职人员个人账户调整为: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仍然保留在个人账户,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则计入统筹基金,建立普通门诊保障机制。随单位参保、个人二档参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调整为:由统筹基金定额划入,70岁以下退休人员划入105元/月,70(含)岁以上退休人员划入115元/月。
将统筹基金支付延伸到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除了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以持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购药,符合规定的纳入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就是说,在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凭定点医疗机构外配处方(医保电子处方)购药,也可以报销。
家庭成员之间可以共济使用
扩大了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家庭成员之间可以共济使用,也就是说一个账户可同时关联多个家庭成员。可用于支付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用于支付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可用于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等的个人缴费。可用于支付退休人员本人的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缴费。
扩大了门诊保障病种,把普通门诊发生的原来不属于门诊特病的病种纳入保障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个人账户资金(含改革前个人账户历年结余)可按规定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参保职工跨统筹地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时,个人账户资金随同转移。除参保人员注销身份信息等特殊原因外,个人账户资金仅在就医、购药时用于支付个人自付部分。
记者:王 阳
编辑:李玉婷 林雪琴
审核:王 洁
编审:张博铭
总编:李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