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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份特殊的判决书被分别送往长寿区民政局和夏小某的家人手中,判决指定长寿区民政局为夏小某的监护人,同时明确长寿区民政局承担监护职责的具体方案。该案件是我区首例指定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案件。
原来,夏小某系母亲夏某某和父亲樊某某非婚生子,出生后一直跟随夏某某和外婆吕某某生活。2020年,夏某某和吕某某因患病及经济困难,无法照顾夏小某,遂陆续安排其到父亲樊某某处生活。在半年时间里,樊某某无端憎恶夏小某,并对其实施恐吓、殴打和遗弃,造成夏小某多次离家外出,过起了流浪生活,直到因两天未吃饭躺在某仓库,被热心群众送至派出所。
2020年10月,经相关部门调解,夏某某及家人与樊某某达成抚养协议,夏小某自愿跟随外婆吕某某生活,樊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等。期间,因樊某某未履行上述协议,夏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樊某某支付抚养费,经法院判决后,樊某某仍未履行给付义务,吕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樊某某对夏小某的监护人资格。
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夏某某为精神二级残疾且在医院住院治疗,吕某某年事已高并患有多种疾病,生活困难。童年生活的不幸给12岁的夏小某身心造成严重伤害,被医院诊断为创伤性应激障碍、童年情绪障碍,精神评残等级为4级。如何更好地全方位开展救助,护佑困境中的少年健康成长,成为案件承办法官王曌思考的关键。
考虑到家庭实际困难,为了让夏小某拥有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在询问夏小某个人意见,并向村委会、区民政局了解监护意愿和能力后,承办法官引导吕某某申请指定长寿区民政局为夏小某的监护人。
2022年4月12日,一场特殊的联席会议在长寿法院召开。区检察院、区民政局、团区委、区妇联、区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夏小某所在地派出所、村委会有关同志就确定夏小某的监护主体及权益保护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并确定了初步方案。
“长寿区民政局作为履行保障责任的国家机构,具备监护职责条件,且有监护夏小某的意愿,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司法理念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法院遂判决指定长寿区民政局为夏小某的监护人,并确定了心理疏导、家庭教育指导、关爱帮扶等事项,多方合力护航夏小某持续健康成长。”王曌告诉记者,“国家监护”不等于免除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本案中樊某某的监护人资格虽被撤销,但仍应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记者 徐强